溫度分類係評估易燃氣體和防爆電氣設備嘅點火能力嘅關鍵安全指標. 易燃氣體根據其燃燒溫度分為六類, 而電氣設備根據其最高表面溫度分為六類, 表示為T1, T2航站樓, T3航站樓, T4, T5系列, 同T6. 然而, 電氣設備和易燃氣體嘅分組標準截然不同.
溫度組 | 可燃氣體點燃溫度/°C | 設備高表面溫度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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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航站樓 | T≥450 | 450≥t>300 |
T2航站樓 | 450>≥300 | 300≥>200 |
T3航站樓 | 300>≥200 | 200≥>135 |
T4 | 200>≥135 | 135≥>100 |
T5系列 | 135>≥100 | 100≥>85 |
T6型 | 100>≥85 | 85≥t |
電氣設備 溫度 分類為設備產生的最高表面溫度不應點燃周圍的易燃氣體. 換句話說, 設備嘅最高表面溫度不得超過 易燃嘅 氣體.
需要注意嘅係, 最高表面溫度 防爆電氣設備 係指喺正常工作條件同批准嘅最不利條件的,其表面或部件可以達到嘅最高溫度. 呢個溫度應該能夠點燃周圍嘅環境 爆炸物 氣體 - 空氣混合物.
由於防爆設計不同, 最高表面溫度可以指設備嘅不同部分. 可能係外殼外表面嘅溫度, 與隔爆電氣設備一樣, 抑或可能係設備外殼或某些內部組件外表面嘅溫度, 如 提高安全性 或加壓電氣設備.